衰败的美利坚,政治制度失灵的根源(4)

2014年12月12日10:40   文化专栏  作者:高和分享  

  上述观点对于利益集团的描述极其负面,与之相对的是,还有一种比较正面的看法,认为公民社会或自发性组织有益于民主制度。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写道,美国人有着组织民间团体的强烈愿望,而这是民主的训练营,人们可以通过集体活动掌握创造公益的手段。匹夫之勇不足谋,只有团结起来才能实现公共福祉,比方说,可以集体反抗暴政。这种观点一直延续到罗伯特·帕特南等20世纪的学者。帕特南认为,这种自我组织的愿望——“社会资本”——对民主有好处、也有坏处,不可一概而论。

  麦迪逊本人对利益集团看法颇为天真。他提出,就算一个人不同于某个团体的宗旨,全国范围内团体的多元化程度也足以防止出现霸权。政治学者西奥多·罗伊指出,20世纪中期的“多元主义”政治学理论与麦迪逊如出一辙: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创造公共利益,就像自私的个人在自由市场相互作用可以创造公共利益一样。政府没必要监管,因为没有一个高高在上的人能够界定何谓公共利益。美国最高法院就“巴克利诉瓦里奥”(Buckley v. Valeo and Citizens United)案件的裁决取消了利益集团参与竞选活动的献金限额,这正是罗伊所说的“利益集团自由主义”。

  观点针锋相对,如何协调?显而易见的办法是区分“好的”公民社会组织与“坏的”利益集团。前者据说是源于热情,后者源于私利。公民社会组织既可以是为穷人造房子的教会,也可以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游说组织,例如推动保护野生动物的海岸栖息地的政策。利益集团可以是代表烟草业或大银行的游说公司。

  遗憾的是,这种区分经不起推敲。某个组织自称代表公共利益,不等于它实际就是如此。例如,某个制药公司的游说组织可能特别善于公关,倡导政府投入更多资金抗击某种疾病,但其他更为紧要的疾病可能就失去了应有的重视。另外,利益集团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不等于它就没有权利为自己说话,不等于它的主张一无是处。如果某项监管条例事先没有经过周详的考虑,就会损害该行业及其员工的利益,相关利益集团就该有权利向国会喊话。这些游说集团通常是最能暴露政府错误决断的信源。

  利益集团多元主义(interest-group pluralism)最显著的缺陷是代表性缺失。谢茨施耐德(E. E. Schattschneider) 在1960年出版的《半主权的人民:一个现实主义者眼中的美国民主》一书中提出,美国民主制度的实际操作与所谓“民治、民有、民享”毫无关系。他指出,政策不会回应大众的欲求,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意识实际上非常低,真正的决策是由一小撮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做出的。奥尔森也持类似观点:并非所有的公民组织都具有相同的集体行动能力。最吸引国会注意力的利益集团并非是美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而是那些组织能力最强、最有钱(两者往往是同义词)的团体。没有组织、没有资金、没有教育的社会边缘群体成为受害者。

  政治学者费奥利纳(Morris Fiorina)拿出了大量材料,证明所谓的美国“政治阶级”比全体美国人民立场更加极端。但支持中间道路的美国大多数人不吃这一套,同时,他们自己却缺乏组织性。这意味着,政局被有组织的政治活动家们所把持,无论是政党、国会、媒体或游说集团。这些政治活动家汇总到一起,最终结果不是一个各方利益的妥协方案,而是政治的极端化和政治僵局。

  多元主义理论还有一个问题:它把公共利益看作是个人私利的总和。这排斥了群体协商、对话、沟通的可能性。无论是经典的雅典民主,还是托克维尔笔下的新英格兰小镇会议,公民都可以就社会的公共利益话题进行直接的商讨。人们很容易把这种小规模的民主政体浪漫化,抹消小国与大国之间的差异。但任何一个大型团体的组织者都会告诉你,只要信息均等、规则公允,在讨论堕胎、吸毒等争议话题时,经过30分钟的面对面讨论,任何人都会改变主意。多元主义理论的假设是,利益是固定的,立法者只要充当利益的传送带即可,不需要通过协商表达第三方意见。

  否决政治(Vetocracy)的崛起

  美国宪法凭借对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来保护个人自由。美国政府是在反抗英国君主统治的革命中诞生的,另外,还借鉴了英国内战时期反抗君主专制的思想资源。不信任政府,相信个人的自发性活动,乃是美国政治的显著特点。

  亨廷顿指出,美国宪政制度中,各级权力不是按照具体职能划分,而是一级一级往下复制,所以,有些地方可能由某个权力机关一枝独大,有些地方则互相争权夺势。联邦主义不是说把某种特定的权力移交给某一级政府,而是层层复制。比方说,处理废水的政府职能,从联邦政府这一级往下,州、地方当局有着一模一样的权力架构。权力机关设置冗余、缺少上下级关系的清晰划分,因此政府内部不同部门很容易互相动手脚。再加上政治的司法化,利益集团的广泛渗透,美国政治制度最终塑造的政府结构破坏了集体行动的基础,形成所谓的“否决政治”。

  美国两党自19世纪以来,在意识形态上从未像今天这么极端。政党呈现出地理分布:整个南方地区几乎都是共和党,而东北部地区则找不到共和党人。罗斯福新政联盟瓦解,1980年代民主党统治国会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两党对于总统职位和参众两院的争夺变得越来越均衡化,双方轮流坐庄。两党竞争日趋白热化,竞选资金放开管制,导致两党“军备竞赛”,礼让之风荡然无存。两党在美国大部分州巩固了各自的统治地位,通过重新划分选区来确保本党候选人连任。同时,党内初选的设置使得候选人局限于少数做足准备的政治活动家。

  不过,政治分化并非最严重的结果。民主体制的宗旨不是消灭冲突,而是和平解决分歧。好的政治制度应当推动符合最广大人群利益的政治方案。但美国的麦迪逊主义分权制衡体制,加上政治分化,最终实施效果极为可怕。

  民主体制必须平衡两方面利益:既要保证所有人都具备参与机会,又要保证把事情办成。理论上来说,民主决策应该由所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家庭、原始部落内部常常是这种情况。但随着共同体人数增多,共识式决策的效率急剧降低。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决策是由人群中的一部分人做出的。决策者人数越少,效率就越高,但也会产生既得利益者。

  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民主程序,因为可能剥夺了近半数人群的权利。按照简单多数票的原则,一小部分选民就可以代表整个共同体。此类制度不是按照什么深刻的正义原则创立的,而是为了方便行事。民主制度产生了各种衍生机制,例如(美国国会的)终止辩论提付表决程序(防止无休止的拖延),限制议员修改宪法的权力,以及所谓的“复归原则”(reversionary rules),保证立法机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民众仍然有章可循。

  权力下放至不同的政治主体,使得个体可以阻止全体的政治行动。美国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或者说,所谓的“否决点”很多,导致集体行动的成本升高,甚至寸步难行。以前,美国某党占据统治地位,能够平衡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但1980年代以来,美国政党局势更加胶着、竞争更加激烈。

  相形之下,所谓的威斯敏斯特制度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来不断沿革,几乎没有什么“否决点”,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之一。英国公民拥有对政府的强大制衡能力:定期选举议员。(英国的媒体自由传统也是重要因素。)不过,在其他方面,英国的体制集中——而非分散——权力。理想的威斯敏斯特制度只有一个单一的、全能的立法机关——没有独立的总统职位、没有强大的上议院、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危险审查、没有联邦主义和地方分权。英国采用简单多数选举制,政党监管严格,通常是两党联合执政或执政党稳占议会多数票。终止辩论提付表决程序在英国只需要在场议员简单多数票通过;英国议会不允许美国式的冗长辩论。议会多数党有权决定强大的行政部门负责人;法案一旦由议会通过,通常不会遭到法院、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等机关阻挠。这就是英国体制常被称为“民主独裁制”的原因。

  威斯敏斯特制度虽然倾向于权力集中,但根本上仍然是民主制,因为选民具有把政府选下去的权利。一旦出现不信任票,首相任期未满即可下台。这意味着,英国政府会更加注重呈现在选民面前的整体表现,而不是特定利益集团或游说公司的诉求。

  威斯敏斯特制度产生的政府比美国更强势。以预算程序为例,英国的国民预算是在内阁和首相的指导下,由专业的公务员指定的。预算案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下院表决,通常一周或两周内,就可产生通过或否决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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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美国 衰败 政治制度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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