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道德,道德就该一视同仁?

2014年11月17日12:14   文化专栏  作者:经济观察报-书评  

【编者按】道德源于生活,是比较原始的规范。尽管各地的文化、自然条件有差异,但人类属于同一个物种,有相似和相同的心理,也有相同和相近的利益诉求,因此在各文明之间最基本最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然而,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却在危机中:传统的道德规范已被打破,新的道德体系还无从建立;那么在制造新的道德规范的时候,是否就应该要求道德标准放诸四海而皆准,一视同仁?

题图题图

文/ 丁力

  中国是一个道德大国,准确地说,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大国。中国古代学术以伦理学为核心。孔子设立了道德规范,孟子发扬光大。汉武帝时把儒学定为官方意识形态,到了东汉时期,风气倒也淳朴。唐朝是一个开放包容的时期。两宋时理学兴起,当时有不少理学信徒们是认真的。到了明清两朝,理学的模样可以换取功名利禄,以理学杀人的事情就多了起来。在泛道德的风气中,道德愈低下,而道德之调则愈高,却很少有人追究“何为道德?”这个问题。

  现在,在宣传方面,中国仍然保持了道德大国的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却在危机中:传统的道德规范已被打破,新的道德体系还无从建立。类似的现象在西方也存在。自16世纪文艺复兴以来,道德体系又一次被突破,当前也在调整中。伦理学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他们的思考结果。

  《何为道德?一本哲学导论》

《何为道德?一本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何为道德?一本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何为道德?一本哲学导论》是一本8.1万字的小书,共有8章和一个附录。作者诺伯托.霍尔斯特曾长期担任德国美因茨大学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教授。在这本书里,他既没有愤怒批判,也没有热情讴歌。他只是理性地阐述――以德国学者的干巴巴方式。

    德国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说过,德国有一个走向极端的倾向,即把逻辑论据推进到终极结论。虽然霍尔斯特是一位德国学者,但他做的是用具体的范例、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来确定“道德”的概念。他“通过符合道德标准的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具体例子”来探讨问题。他认为:“这些都是丝毫不被质疑的规范(规则、原则),它们处于道德的中心。”这些“规范”并不只适用一时一地一人。他接着又说:“道德的其他要素,正如价值观、义务,基本上都是可以转换为规范的。”所以,在他看来,价值也可以成为超越一时一地一人的普遍规范。

  这本小书还附了作者早前的一篇文章:《非形而上的道德创建》(2003年),从标题就可以看出,文章内容更接近英美哲学的传统。他在附文中说:“我让道德规范服务于经验可感的、个体的利益。”不是绝对命令,与普遍流行的对道德的理解是相反的。

  当然,英美学者也重视逻辑推理,但不像德国人走得那么远。作为伦理学家,经验的方法可能比从神学或形而上学出发的推理更现实一些。毕竟,道德规范就在日常生活中。

  霍尔斯特是一位道德相对主义者。在第二章,“道德是先于人而存在的吗?”他都在反对“德国当代极富影响力的伦理学家罗伯特.施贝曼”的观点。施贝曼主张,道德规范“是普遍有效的而且是先于人们存在的”,是上帝创造的规范――有些类似孟子的道德观,很像宋儒的“天理”说。霍尔斯特采取经验的立场,他认为:“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人们的良知的内容,因此与施贝曼的理论相反,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相对的。”他说,道德不可能从主观性中剥离出来。当然,霍尔斯特不否认人们(即人类)的经验和良知是大体一致的事实。

  一神教的信徒都是普世主义者。中国古人希望“用夏变夷”,相信“四海皆准”,也是普世主义者。以宗教般关怀为出发点的思想家,如卡尔.马克思,都是普世主义者。以理性为出发点的哲学家,如康德,也都是普世主义者,因为人的理性更是相同的,否则就不会有科学的普及。

  霍尔斯特反对形而上学的道德起源理论,为道德准则的与时俱进留下了空间。在第六章,“道德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吗?”他试图清理道德的内容,还原基本的道德规范。他要把“个人的价值观、愿望或者世界观中的信仰”清除出去,因为这些东西“与其说是所谓的客观的依据,不如说是意识形态上的伪依据。”这是“那些相信预定给定的道德规范的人”的倾向。确实如此,道德规范经常被塞进很多私货,尤其是那些热衷制造新的道德规范的人。

  黄金定律的有限效用

  这本书的第四章是“黄金定律能做什么?”黄金定律是一种对等原则,可以当作其他道德规范的基础。

  霍尔斯特指出,黄金定律在《旧约》和《新约》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对许多人来说都是特别可信的”。黄金定律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积极的表述是:如果希望人们以某种方式对待自己,就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别人。消极的表述是:如果不希望别人以某种方式对待自己,就不要以这种方式对待别人。

  中国同样有这条黄金定律。在《论语.雍也》中,孔子从积极方面论述:“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孔子更注重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流传更广,这是从消极的方面来规定的。后面这句话在《论语》中出现过两次,分别在“颜渊”和“卫灵公”篇。

  霍尔斯特认为,道德对所有人都是平等有效的这一条,在黄金定律中只能部分地得以实现。他说,例如,一个不在乎别人偷他的东西的人,仍不可以依据黄金定律偷窃。

  因此,黄金定律能做的是有限的,还需要受到其他通行的道德准则的制约。一个人不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为他人设定道德标准。小人之心岂可度君子之腹?道德不是权力的附属品。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谁的权力大,谁的道德就高,谁就可以为别人制定道德标准,并监督他人实行。

  与现代不同,儒家对君子、权力占有者的要求更高。《礼记.檀弓上》记载曾子的话:“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君子用道德规范去爱别人,而小人用姑息的方法去爱别人。君子和小人都在运用黄金定律,而两者确实难以通用。他们之间的区别就在道德标准上。

  道德与价值的通行性

  价值就是我们珍惜的东西。当然,价值观必须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也可以把道德观看作是道德的一部分。

  《西游记》说,在见到唐僧之前,老猪已经受了戒行。在高老庄老丈人家入赘后,天蓬元帅“倒也勤谨”,不仅耕耙收割,而且还“持斋把素”。他戒除的“五荤三厌”,分别是佛教和道教的饮食禁忌,加起来共有八项。见了唐僧之后,老猪以为功德圆满,要求开斋。唐僧说“不可”,还据此规定给他起了一个别名“八戒”。“那呆子……因此又叫做猪八戒。”

  但在佛教中,“八戒”指“八关斋戒”。具体有哪八条,有几个稍有不同的说法,常见的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包括两舌、恶口、妄语、绮语等),不饮酒,不眠坐高广大床,不以香花装饰自身,过午不食。

  这八条戒律,前四条在各大文明都是一致的,属于基本的道德守则。第五条也不独特,伊斯兰教禁酒,俄国、美国也都有过政府禁酒的历史。第六和第七条大致符合中华的节俭传统。唯“过午不食”略显不同,但通过节制饮食提升自我的做法在各大文明中却很常见,而贪食是基督教七宗罪之一。其实,各大文明都在戒律中发展起来的,并具有相近的基础。

  在第三章“宗教可以创立道德吗?”霍尔斯特得出的结论是:“基督教的确不可能成为道德创立的基础。”他也理解那些认为“道德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理论”,但他指出,“一定会有某些基本价值”是“我们不需要通过上帝的规范去证明它们,也就是一些有关尽可能充满意义的、充实的和幸福的生活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价值至少应当包括八戒的前四戒吧。

  实际上,道德是相当原始的规范。道德源于生活,早于宗教。道德的创立不仅早于耶稣的登山宝训,也早于摩西十诫。道德规范虽然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其核心部分却从来没有改变过。

  人类属于同一个物种。各地的文化、自然条件有差异,但他们有相似和相同的心理,也有相同和相近的利益诉求。因此,在各文明之间,最基本、最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霍尔斯特也说:“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人们既有各不相同的利益,也有相同指向的利益。”以这些道德规范为出发点,可以推导出各文明共同接受的价值。政治也需要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其中包括权力来源的正当性。中华文明早在3000多年前的周初就回答了这个问题:权力来自天意,而天意来自人民的意志。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道德 规范 定律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推荐阅读

热文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