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楼的火光与梁漱溟的孤独(2)

2014年05月05日09:54   文化专栏  作者:羽戈  

  异议者梁漱溟

  “五四”运动爆发之际,26岁的梁漱溟正在北京大学执教。北大是这场运动的策源地和主力军,火烧赵家楼的学生,大都就读于北大。“我算是北京大学的一个人,这一次被捕学生中间,也有我的熟友。”梁漱溟正处于漩涡的中心。

  1917年底,出家不成的梁漱溟应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之聘,到北大担任讲师,在哲学门教授印度哲学。翌年,他的父亲梁济(巨川)自沉于净业湖。自杀前三天,即1918年11月7日,梁济问梁漱溟:“这个世界会好吗?”梁漱溟答:“我相信世界是一天一天往好里去的。”“能好就好啊!”梁济说罢离开了家。

  遗憾的是,纵观梁漱溟一生,只能说世界时好时坏,阴晴不定,并未发生根本性的突破,他眼前的现实世界,远远迥异于他心中的理想世界。他被艾恺(Guy Alitto)称为“最后一个儒家”,二十世纪中国,儒家全面衰败,沦为无根的游魂。“五四”运动的要义之一,即对儒家及中国传统发起冲锋。

  “五四”运动分广、狭二义。按流行定义,广义的“五四”是一场反思中国传统文化、追随“德先生”(民主)与“赛先生”(科学)的新文化运动,时长超过十年(“自1915年中日签订《二十一条》至1926年北伐战争之间”);狭义的“五四”,单指发生于1919年5月4日,以北京学生为主体的“一次示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形式的运动”,火烧赵家楼正是运动的高潮。

  就这场狭义的“五四”运动而言,梁漱溟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异议者。

  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敢于对“五四”运动提出异议,进而批评,都得冒天下之大不韪。胡适勉强算一个。他的态度十分讨巧,或者说尴尬:第一,他赞同广义的“五四”(他和陈独秀都是新文化运动的主将,是这场运动的最大受益者),批判狭义的“五四”;第二,他在批判之前,依然同情、肯定学生的抗争。这正折射了学生运动的巨大困境。如胡适所云:“凡在变态的社会与国家内,政治太腐败了,而无代表民意机关存在着;那末,干涉政治的责任,必定落在青年学生身上了。”“荒唐的中年老年人闹下了乱子,却要未成年的学生抛弃学业,荒废光阴,来干涉纠正,这是天下最不经济的事。”他对学生说:“单用罢课作武器是最不经济的方法,是下下策。屡用不已,是学生运动破产的表现。罢课于敌人无损,于自己却有大损失。”诚然,我们能同意胡适的判断:学生挺身干涉政治,是变态社会的标志;但是,胡适所开的药方,让学生复课,安心读书,就能使社会从变态回归常态么?事实上,学生冲出学校的围墙,开展街头政治,是变态社会之果,而非原因,“这是天下最不经济的事”,然而有些事,却不宜用经济来衡量。

  胡适批判的是学生运动这一现象,梁漱溟则直接与火烧赵家楼的学生交锋。1919年5月18日,梁漱溟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道: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

  他还说:“初想经过审判之后,可以由司法总长呈总统特赦。一方顾全了法律,一方免几个青年受委屈。”“又想终不如服罪的好……最好我们到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这是标准的、甚至有些极端的法治主义思路。梁漱溟从来都不是法学家,正因此,他的见识才愈发可贵,足令那个年代的中国法律人黯然失色。不必说当时,就连现在,梁漱溟的呼吁依旧如狮子吼,声声震撼世道人心。

  诚如梁漱溟所言,他的意思的确平常,说白了就是两个字:守法。曹汝霖、章宗祥等卖国,学生有抗议、声讨的自由,法律应当保障其自由(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文件,还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同时,抗议、声讨有其边界,一旦越界,则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试想,哪怕是追逐正义的抗议、声讨,便一定要诉诸暴力、大肆破坏么?当学生打破了曹家的窗子,入侵私宅,便也打破了法与非法之间那层脆弱的窗户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至于打砸财物,痛殴章宗祥等人,确属违法之举。倘曹汝霖贪赃,章宗祥卖国,要处罚,当由公权力为之,无须学生代劳,学生更无权代劳。公器必须公用,无论私人以何种高尚的名义来使用,都是僭越。

  梁漱溟试图挖出学生施暴的根源。他指出,专顾自己不管别人,是数千年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恶习:除了仰脸的横行和低头的顺受,再不会事事持自己的意思,同时亦能顾及别人的意思。国民的这个毛病一日不改正,将一日不能运用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一论点,与胡适毕生提倡的“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正有异曲同工之妙。梁漱溟早在狂飙突进的1919年,便有如此认识(其实这是常识,不过在古今中国,常识一贯缺席),堪称先行者,却也注定了孤独。

  “五四”运动的法律之维

  以今度古,不难想见舆论对梁漱溟的反驳会何其激烈。同在北大工作的高一涵,以正当防卫理论为学生辩护:“譬如,我家仆人把我的财产偷送给强盗,我知道大祸将临,就应该行使我的正当防卫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时候,就(是)侵犯人家自由,毁坏人家物件,在法律上并不负赔偿的责任。因为急于自卫,就是不取合法的手续,也不能责备他。照这个原理推起来,警察厅拘留殴打卖国贼的市民,实在是不懂得自卫的道理了。”此说极具蛊惑力,不过细究起来,恐怕难以成立:一,出卖国家利益与“我家仆人把我的财产偷送给强盗”,能否类比;二,北洋政府欲签字通过《协约国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交通总长曹汝霖、币制局总裁陆宗舆、驻日公使章宗祥这三个亲日派是主事者么,抑或只是替罪羊(据曹汝霖回忆录,事后段祺瑞即来慰问,“此老向不做虚伪的敷衍,他说这次的事,他们本是对我,竟连累了你们,我很不安。”)?

  还有一种论调,主张恶法非法,从而诉诸自然法。如《晨报》在1919年5月18日发布的《学生事件和国家法律问题》所指:“我们人类现在既已承认学生运动是合乎正义的,国家和法律也应该跟着我们人类往一条路上走。那些道德上承认,法律上不承认的话,是野蛮时代的法律,专以维持秩序作目的的……这种法律观,单是救济人治弊的,在现在的国家内,实在没有什么功用。”澹庐(俞颂华)在上海《时事新报》发表《北京学生之表示与法律本位之受迁》一文,声称中国法律是“义务本位之法”,基于此,“顾国民勿以义务本位古陋之法律思想,判断北京学生此次之功罪。彼北京学生,对曹、章之行为,以法律之形式揆,或未尽合,然以法律之实质论,非但无背于法律之精神,且为促进法律本位之元勋,此国人之所宜深察者也。”

  《国民公报》除了刊载梁漱溟《论学生事件》,还发表了陆才甫的《学生无罪》。陆才甫认为刑事犯罪要具备三要素:意思、行为、结果。这里的“意思”,大概即我们所学的犯罪四要件的“主观方面”。在他看来,学生并无“恶性”,“其居心之光明磊落,可以质诸天地鬼神而无愧”,因而无罪。姑且不论火烧赵家楼的学生到底有无“恶性”,执业律师、曾当选第二届国会议员的陆才甫难道不晓得,还有一种“过失犯罪”?

  最滑稽的文章,莫过于知非《评梁漱溟君之学生事件论》。此文宣称:“梁君说无论什么人,有他的自由,不许他人侵犯,这话本来极是。可是侵犯人的,要是出于群众的行动,那就不能这样的说法了。法国在欧战初起的时候有个极有名的社会党领袖,因为主张平和,给群众打死,后来并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问题。这种事情实例不知有多少。”群众运动竟可作为豁免于法律的理由,实在叫人大开眼界。

  群众运动还有一个更堂皇的名目,叫“民意”。历来唯恐天下不乱的康有为致电政府,即以“民意”、“民权”为学生辩护。他称赞“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以讨国贼者,孟子所谓国人皆曰可杀也”,“夫今之中华,号为民国……其法律生杀,以民意为主,非如专制时之以政府为主也。在今政府或上承从前专制政府之旧,或以学生擅殴大僚为应有之罪,而忘今之为民国政府,只有奉行民意而不得专擅也。自有民国,八年以来,未见真民意、真民权,有之自学生此举始耳。”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全民公决:“今布告吾全国四万万民,如有学生此举为不然者,若得多数,则学生宜依常律罪之;否则,学生为代(表)吾中国民意,以公共诛卖国贼者。吾全国人宜急起以救被捕之学生,而请诛卖国贼,政府宜亟释被捕学生,而诛卖国贼。”这种论调,我们再也熟悉不过。

  复述这一节历史,不是要印证梁漱溟的正确,而是力图呈现彼时的法律生态。我们原来不知,“五四”运动,法律人与法律的声音并未缺席,不乏其人坚持以法律的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不论主张学生服罪,还是为学生开脱,都在尝试诉诸法律的权威。只是这一面,渐渐为残忍的历史所埋没,正如法律的命运,在此后风起云涌的历次运动当中,不断被扭曲、冷藏,甚而遗弃。

  法律的限度,还是中国的限度?

  梁漱溟的《论学生事件》,哪怕置于今日,估计都会被视为迂腐,遑论当年,几乎不闻赞同、呼应之声,反而收到了激进派的警告。

  与此相关的争论,最显著的一点,似可归结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恶法亦法”的价值观,指向程序正义;“恶法非法”的价值观,指向实体正义。前者对应法律实证主义,后者对应自然法学说。“正是从政治实践的意义上来看,‘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不是一个在真理意义上的非此即彼的哲学选择,而是一个在政治意义上的可审慎权衡的伦理选择。其答案既可以是‘恶法亦法’的公民不服从,也可以是‘恶法非法’的政治革命。关键取决于我们对做出伦理决断时的全面的政治考量。如果说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在紧急时刻凝聚道德力量的政治指南,那么,法律实证主义的态度则应当成为常规政治下的公民美德。”强世功在评论哈特与富勒论战之时如是说。

  承认“恶法亦法”,并不等于要放弃对恶法的反抗,因为我们还得承认“恶法亦恶”,当不义写入法律,反抗就成为义务。此刻,需要讨论的乃是反抗的方式:“(我们要做的)不是以恶的德性来对抗恶的法律,而是以一个好公民的美德支撑着我们如何面对一个不义的法律,甚至如何面对一个腐败的城邦。”(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

  可惜,这样的建言,与梁漱溟的谆谆劝谕,只可能被斥为笑谈。尽管千夫诺诺,不如一士谔谔,然而一士谔谔,从不曾改写千夫诺诺的局面。君不见,赵家楼的火光,不仅烧红了人心,还烧出了历史潮流:学生干涉政治,从北京到台湾,从赵家楼到“立法院”,至今烽鼓不息;运动压倒法律,正义包裹暴力,百年以来,历久弥新,变幻的只是名目,从爱国到打黑,恒久的却是本质,对法治的漠视与鄙弃。

  这到底是法律的限度,还是中国的限度,谁知道呢?我们只看见,从青年到晚年,异议者梁漱溟一生孤独,他用持之以恒的抗议精神,诠释了什么叫士,什么叫风骨,什么叫绝世独立。

  倏忽百年,赵家楼却愈发喧嚣了。赤焰过处,曹汝霖的旧宅早已衰颓,原址之上,矗立了一座新建筑,名曰“赵家楼饭店”。赵家楼成为了买卖的招牌,这正是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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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五四 运动 赵家楼 梁漱溟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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