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在台湾

2014年06月10日09:43   文化专栏  作者:纸牌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

    文/韩福东

    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人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纪委网站在6月5日刊发消息,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贪污、受贿,与他人通奸,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决定给予戴春宁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的贪污受贿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奸”这个词,出现在中纪委的官方文宣中,引发舆论关注。在此前的相关通告中,更常使用“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等措辞,与此较为接近的表述是“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败坏”和“腐化”,虽然措辞严厉,但基本奉行的是不对事件核心做白描的回避策略,“不正当关系”直指了要害,但比起“通奸”来,语义更为中性。很多观察者直呼“通奸”进入官方文件“罕见”,实际上并非如此。进入媒体法眼的官方文件最近一次使用“通奸”词汇,是在2012年。江苏省委对无锡市原市委书记毛小平予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中,指称他与两名女性干了这事儿。还有更不堪的表述,譬如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直接连代表合意的“通奸”的“通”都省了,是单方意志、居高临下的“玩弄多名女性”。

    “通奸”是一种书面表达,在毛泽东时代,它更为口语化的替代语是“搞破鞋”——不需要看王小波的小说;改革开放后,大家渐渐更习惯使用无价值判断的“婚外恋”一词,“通奸”相当程度上摆脱了被污名化的命运。而此番导致民间侧目,主要还是因为它在现实社会已经较少被使用,在官方文宣中形同僵尸复活,触动了民间五味杂陈的道德记忆。

      从中纪委对戴春宁的通报即可看出,涉嫌犯罪的是贪污受贿,通奸只是违纪——这是共产党内对党员的道德和伦理要求。这一点,即便在同为华人社会的海峡另一端,也颇有可对照之处。在台湾,法律会介入。

      “通奸”事实,只要受害者愿意。亦即它不纯然是道德语境的话题。

      “通奸”是台湾媒体津津乐道的题材,因为读者感兴趣,自古情色八卦最能吸引眼球。《联合报》2011年6月初报道的一个案例是,台湾林姓男子与王姓妇人在网络聊天室认识后,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王妇的丈夫发现,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后该男撤除对妻子的起诉,在林男被判刑2月后,又向他索赔350万新台币。最后台北板桥法院判林男赔偿3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万元。

      从报道可以看出,通奸者因妨害家庭,不仅要给受害者以经济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为更清楚说明此问题,我特地查询了台湾的相关判决书。以宜兰地方法院103年度(2014)简上字第1号判决书为例,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对一个郑姓男子提起诉讼,他被控在明知包某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基于“相奸之犯意”,2013年7月28日晚10点半在一家汽车旅馆,“发生性交行为而相奸1次。”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相奸罪成立。至于量刑,法官认为“事证明确,审酌被告明知包××为有配偶之人,仍介入他人婚姻,但于事后坦承犯行,虽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依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所生之损害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这个判决不被郑姓男子所接受,他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属妥适,上诉人之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通奸”这个词,不仅出现在媒体报道、审判书内,事实上它的来源是“刑法”。通奸属犯罪行为,在台湾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从法律条文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和与有配偶者通奸,均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姓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一次,代价是3个月有期徒刑,当然他如果有钱的话,可以用钞票抵刑期,90天的刑期需要新台币9万元——将近2万元人民币。除了刑事处罚,受害者还可以向通奸者提起经济索赔。

      在法理上,与郑男通奸的包女,也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应是其丈夫未对她提起诉讼,所以免于坐牢和赔偿——通奸在台湾如同于大陆的自诉案件,要“告诉乃论”,如果触犯通奸罪者的配偶“纵容或宥恕”,则“不得告诉”。

      也有受害者告发配偶的案例,譬如宜兰一个名叫李佳某的女子,因与丈夫感情裂痕,在2010年某日离家未归,在第二年12月下旬某日,“基于通奸犯意”在台北市东区某PUB饮酒作乐后,与初次见面、姓名年纪不详的友人发生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生子。她的丈夫将其告上法庭,理由同样是妨害家庭。之所以未起诉和李佳某通奸的男子,应是已无法找到这个陌生人。

      据台湾宜兰地方法院102年度(2013年)简字第372号判决书,法院一审认定李佳某犯通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可以易科罚金,同样是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这是刑事处罚,我们再看民事索赔部分。同样发生在宜兰的一个案例是,男子陈敬某是一名执业律师,明知女子甲某已婚,却于2012年间与她“发生3次性交行为,而与有配偶之人相奸。”甲某的丈夫知道后,要求陈敬某到他家做说明,陈敬某表示道歉后,还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意是:与甲某3次性行为之事,绝不会让其他任何人知道,否则愿赔偿500万新台币。从此后与甲某断绝关系,否则也要赔偿500万。

      但事后,陈敬某仍与甲某关系暧昧,通话记录显示时常深夜通话十余分钟。甲某的丈夫于是开始索赔协议上所规定的500万,这还不算,同时还依其妨害家庭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200万,同时支付利息。

      据宜兰法院102年度重诉字第25号判决书,法庭认定陈敬某与甲某丈夫所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只是“约定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万元尚属过高,应予酌减为190万元为适当。”另外,陈敬某还要因通奸行为给予甲某丈夫“慰抚金”70万元新台币,共计赔偿260万元。起诉之日到清偿日的利息,也按百分之五计算。诉讼费70300元,被告陈敬某负担十分之四,其他由原告负担。

      这当然只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与此并不冲突,要另案审理。

      这些都是台湾普通人“通奸”被发现的后果。政治人物呢?

      可以举两个著名的例子。一个发生在2009年,是“立法委员”高金素梅和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的绯闻。高金素梅早年主演过李安的《喜宴》,明星出身,长相漂亮。我很多年前在她位于台北“立法院”的办公室采访过她,后来她带原住民歌舞团到北京要参加奥运会开幕式,我也曾到现场情义相挺。
高金素梅一直单身,而李鸿源则有妻室。事件曝光后,李鸿源辞去副县长职务,但县长周锡玮又改聘他为台北县水利总顾问。

      高金素梅也一度表示要辞职,但最终留在原位。当时遭受质疑比较严重的是,高金素梅和李鸿源有无利益输送,譬如高金素梅买房子的款项来自哪里等等。

      另一个案例的男主角是台湾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升,此人是马英九嫡系,所谓的头号战将,相当能言善辩,在马英九当上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前景非常看好。但也是在2009年,他被媒体偷拍到开车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休息了两个半小时。汽车旅馆几乎是专为偷情者所量身定做的场所,吴育升也承认“一时迷失,犯了错”。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对吴育升打击当然非常之大,上升空间受阻,但像高金素梅一样,并未到影响其“立委”职务的地步。究其实,“立委”是民选产生的民意代表,和作为政务官的副县长有所不同。至于辞职的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还可被返聘为该县水利总顾问,且后来出任“内政部长”,仕途反而飙升,似亦说明桃色新闻对政界人物的杀伤力在台湾并不算大,虽然他们在事发后也需因道德问题承担一定责任。

      高金素梅涉嫌妨害家庭,未见李鸿源的妻子索赔或追究刑责。吴育升的老婆也没对进汽车旅馆的气质美女,喊打喊杀。所以她们最终都逃过一劫。

      对台湾上流社会的“通奸”者而言,2009年似乎流年不利。另一位传出外遇丑闻的是女歌手潘越云。但潘越云被“捉奸”后,却掀起一股舆论浪潮,主要是那些女权团体所发动,她们呼吁“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性交”(“通奸”的中性说法)的刑事处罚。

      关于通奸罪的讨论,2013年还因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的一番话语,而再度成为热点。这位著名作家在受访时说,台湾存在“通奸罪”这种“落后的法律”,让她相当不以为然。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权,“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像来维持你的婚姻吗?”

      龙应台说,通奸罪让她与海外人士讨论时感到“尴尬”,法务部门应该严肃面对“通奸除罪化”的课题。

      有匿名的台湾内务部门高层则反驳说,通奸除罪化与人权接轨完全是两回事,也与身体自主权无关。台湾仍维持“刑法”的通奸罪,是着眼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让夫妻双方都负起家庭的责任。

      台湾的“立法院”经常打架,但没听说因为“通奸除罪化”话题让蓝绿“立委”赤膊上阵的事件。说到底,“通奸除罪化”并不受“立委”重视,或许是因为缺乏民意基础?

      亲,作为读者的你怎么看?台湾践行“通奸罪”和大陆对此除罪化,你更赞同哪一个?我喜欢看到你的回复。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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